2007年6月19日,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“对于调低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(财税[2007]90号)”,90号文同时列出了取消出口退税的商品清单、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和改为免税的商品清单。机械产物调低出口退税率的商品主要是刨床、插床、切割机、拉床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11%,柴油机、泵、风扇、排气阀门及零件、回转炉、焦炉、缝纫机、订书机、高尔夫球车、雪地车、摩托车、自行车、挂车、升降器及其零件、龙头、钎焊机器等出口退税率下调至9%,工程机械涉及了4个税号的商品:税号商品名称退税率调整为%84671100旋转式手提风动工具〔包括旋转冲击式的〕984671900其他手提式风动工具984679200风动的工具零件984749000编号8474所列机器的零件9国家此次调整出口退税率,主要目标仍是“两高一资(高污染、高能耗、资源型)”产物和附加值较低的产物,作为鼓励出口的工程机械变动很小。国内工程机械行业的公司应充分利用国家政策,提高出口产物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,提高境外售后服务的条件和手段,进而提高工程机械的出口质量。同时公司还应及时了解国家有关出口政策调整的趋势,规范出口退税资金的使用,避免因政策调整而带来的利益风险。